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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1.為貫徹執行全國和省人大兩個《決定》精神,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加強公眾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禁止一切以食用為目的的非法獵捕、交易、運輸及經營利用野生動物的行為,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衛生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2.我縣在2017年4月發布的《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禁獵期、禁用獵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部分條款已明顯不符當前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建議不再設定禁獵期和禁獵區,全面實行全年全域禁獵,同時還要進一步完善禁獵工具和方法。
二、起草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2、《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濫食野生動物的決定》
三、主要內容
《通告》主要包括明確陸生野生動物資源歸屬、禁止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行為、禁獵期與禁獵區的確定、禁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及違法行為后果等五方面內容,具體內容如下:
1.明確陸生野生動物資源歸屬
陸生野生動物資源屬國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義務,對破壞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有權檢舉或控告。禁止非法獵捕、殺害陸生野生動物。
2.禁止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行為
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集中分布地區及其主要生息繁衍區域內,禁止從事污染環境的項目建設、傾倒固體廢棄物、制造噪音、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和搗毀巢、穴、洞等破壞陸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場所和生存條件的活動。
3.禁獵期與禁獵區的確定
在全縣范圍內、全年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確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經許可后,按照相關規定統一組織實施。
4.禁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氣槍、改造的射釘槍、毒藥、、炸藥、排銃、鐵架、吊杠、獵套、地槍(地宮)、張網(粘網)、彈弓、弩、電網、電擊或電子誘捕器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獵捕工具和裝置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圍網、哄趕)、火攻、煙熏、挖洞、陷阱、撿蛋、搗巢、仿鳥鳴、其它電子及生物技術誘捕、設籠誘捕等方法獵捕。因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的除外。
5.違法行為后果
禁獵區、禁獵期或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或者破壞陸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及其棲息地環境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機關:淳安縣林業局
解讀人:黃紅婷(黨委書記、局長)
聯系方式:(0571)64812446
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2512026/2022-23837
發布機構
縣府辦
備注/文號
發布日期
2022-10-17
登記號
有效性
【文字解讀】《淳安縣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的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 202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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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1.為貫徹執行全國和省人大兩個《決定》精神,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加強公眾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禁止一切以食用為目的的非法獵捕、交易、運輸及經營利用野生動物的行為,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衛生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2.我縣在2017年4月發布的《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禁獵期、禁用獵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部分條款已明顯不符當前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建議不再設定禁獵期和禁獵區,全面實行全年全域禁獵,同時還要進一步完善禁獵工具和方法。
二、起草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2、《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濫食野生動物的決定》
三、主要內容
《通告》主要包括明確陸生野生動物資源歸屬、禁止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行為、禁獵期與禁獵區的確定、禁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及違法行為后果等五方面內容,具體內容如下:
1.明確陸生野生動物資源歸屬
陸生野生動物資源屬國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義務,對破壞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有權檢舉或控告。禁止非法獵捕、殺害陸生野生動物。
2.禁止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行為
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集中分布地區及其主要生息繁衍區域內,禁止從事污染環境的項目建設、傾倒固體廢棄物、制造噪音、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和搗毀巢、穴、洞等破壞陸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場所和生存條件的活動。
3.禁獵期與禁獵區的確定
在全縣范圍內、全年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確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經許可后,按照相關規定統一組織實施。
4.禁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氣槍、改造的射釘槍、毒藥、、炸藥、排銃、鐵架、吊杠、獵套、地槍(地宮)、張網(粘網)、彈弓、弩、電網、電擊或電子誘捕器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獵捕工具和裝置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圍網、哄趕)、火攻、煙熏、挖洞、陷阱、撿蛋、搗巢、仿鳥鳴、其它電子及生物技術誘捕、設籠誘捕等方法獵捕。因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的除外。
5.違法行為后果
禁獵區、禁獵期或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或者破壞陸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及其棲息地環境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機關:淳安縣林業局
解讀人:黃紅婷(黨委書記、局長)
聯系方式:(0571)64812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