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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意義
目前,千島湖航區農(林)自用船舶已多達2500余艘,位居杭州地區之首,其中無牌農(林)自用船舶已達600余艘。在執法部門日常巡查中發現,存在大量農(林)自用船舶(包括未發牌船舶)從事非法載客、休閑觀光、漁業捕撈(垂釣)等經營性活動,超載航行、氣候惡劣天氣冒險航行、不穿救生衣等違章違法行為更是屢禁不絕。此類船舶生產、經營活動的無序發展,極易發生重大水上安全事故,水上交通安全存在巨大隱患,加快推進淳安縣農(林)自用船舶規范管理的立法工作刻不容緩。
《辦法》的出臺將進一步規范船舶登記、造冊、發牌和操作人員管理工作,規范鄉鎮農(林)自用船舶航行和停泊管理,明確各部門在農(林)自用船舶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強化農(林)自用船舶監督檢查工作,實現我縣農(林)自用船舶總量控制、存量消除的目標,切實維護湖區水上交通、旅游和漁業航行作業秩序,切實保障千島湖航區水上交通安全形勢平穩。
二、制定依據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明電〔2015〕71號)文件
三、總體框架和主要內容
本辦法分五部分共24條。
第一部分共6條,明確農(林)自用船舶登記、造冊、發牌和產權變更轉移操作流程和標準、細化船舶檔案管理要求,建立船舶退出淘汰機制,進一步規范農(林)自用船舶準入和退出管理,同時對船舶操作人員的從業條件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明確;
第二部分共6條,明確了農(林)自用船舶的限載人數、實際用途、航行行為、防污染要求、遇險報警和停泊具體要求;
第三部分共6條,對鄉鎮、村、漁政、港航、綜合執法局等單位的管理職責進行了進一步明確;
第四部分共4條,明確農(林)自用船舶違法違章行為的處理要求;
第五部分附則共2條,對農(林)自用船舶的定義進行了細化,對辦法實施時間進行了明確。
四、執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五、解讀機關及解讀人
解讀機關:淳安港航執法大隊
解讀人:李箭
聯系電話:0571-64813471
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2512026/2022-24193
發布機構
縣府辦
備注/文號
發布日期
2022-12-01
登記號
有效性
《淳安縣農(林)自用船舶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 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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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意義
目前,千島湖航區農(林)自用船舶已多達2500余艘,位居杭州地區之首,其中無牌農(林)自用船舶已達600余艘。在執法部門日常巡查中發現,存在大量農(林)自用船舶(包括未發牌船舶)從事非法載客、休閑觀光、漁業捕撈(垂釣)等經營性活動,超載航行、氣候惡劣天氣冒險航行、不穿救生衣等違章違法行為更是屢禁不絕。此類船舶生產、經營活動的無序發展,極易發生重大水上安全事故,水上交通安全存在巨大隱患,加快推進淳安縣農(林)自用船舶規范管理的立法工作刻不容緩。
《辦法》的出臺將進一步規范船舶登記、造冊、發牌和操作人員管理工作,規范鄉鎮農(林)自用船舶航行和停泊管理,明確各部門在農(林)自用船舶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強化農(林)自用船舶監督檢查工作,實現我縣農(林)自用船舶總量控制、存量消除的目標,切實維護湖區水上交通、旅游和漁業航行作業秩序,切實保障千島湖航區水上交通安全形勢平穩。
二、制定依據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明電〔2015〕71號)文件
三、總體框架和主要內容
本辦法分五部分共24條。
第一部分共6條,明確農(林)自用船舶登記、造冊、發牌和產權變更轉移操作流程和標準、細化船舶檔案管理要求,建立船舶退出淘汰機制,進一步規范農(林)自用船舶準入和退出管理,同時對船舶操作人員的從業條件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明確;
第二部分共6條,明確了農(林)自用船舶的限載人數、實際用途、航行行為、防污染要求、遇險報警和停泊具體要求;
第三部分共6條,對鄉鎮、村、漁政、港航、綜合執法局等單位的管理職責進行了進一步明確;
第四部分共4條,明確農(林)自用船舶違法違章行為的處理要求;
第五部分附則共2條,對農(林)自用船舶的定義進行了細化,對辦法實施時間進行了明確。
四、執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五、解讀機關及解讀人
解讀機關:淳安港航執法大隊
解讀人:李箭
聯系電話:0571-64813471